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