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26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
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