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出典人於典權設定後,得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 典權人對於前項受讓人,仍有同一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