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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103 號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 44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七千元以下
罰金。
前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以經行政院依本條例專案指定公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