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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01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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