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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2 年度北區法律座談會 提案六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05 條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 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 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