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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70450938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