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60453272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
第 98 條
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