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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604533570 號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非現行
18
十八、刑事案件在偵查或經移送執行中,被告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 ,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件種類加蓋原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