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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4:0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452384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
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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