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3:51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104154450 號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
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
用之。
第 29 條
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
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
第 65- 1 條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
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
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
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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