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 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 用之。
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 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 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 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 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