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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10411587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