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2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362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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