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 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
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 及交往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