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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0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3479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09- 5 條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第 709- 7 條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
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
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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