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80803933 號(十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91 條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第 91-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
    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 9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4- 1 條
宣告多數保安處分者,依左列各款執行之:
一、宣告多數感化教育,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就其中
    最長期間者執行之;有不定期者,僅就不定期者執行之。
二、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監護,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
    就其中最長期間者執行之;其因不同原因而宣告者,就其中最適合於
    受處分人者,擇一執行之;如依其性質非均執行,不能達其目的時,
    分別或同時執行之。
三、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禁戒,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
    僅就其中最長期間者執行之;其因不同原因宣告者,同時執行之;如
    不能同時執行時,分別執行之。
四、宣告多數強制工作者,比照第一款規定執行之。
五、宣告感化教育之外,另宣告強制工作者,僅就強制工作執行之。
六、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就其中
    最長期間者執行之。但另因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同時執
    行之。
七、宣告保護管束之外,另宣告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者,僅就感化教育或
    強制工作執行之。
八、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強制治療者,執行其一;其原因不同者,同時執
    行之;如不能同時執行時,分別執行之。
九、宣告監護之外,另宣告禁戒或強制治療者,同時執行之;如不能同時
    執行者,分別執行之。
十、宣告禁戒、監護或強制治療之外,另宣告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者,先
    執行監護、禁戒或強制治療。但無礙於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執行者
    ,同時執行之。
十一、宣告多數保安處分,其中有驅逐出境者,得僅就驅逐出境執行之。
保安處分開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前,又受同一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仍僅
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之。但後宣告保安處分之法院檢察官認以執
行後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適當者,得聲請該法院裁定,就後宣告之保安處分
執行之。
依前二項規定執行之處分,應在刑之執行前者,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在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之。
第 64 條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
、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
事務。
第 78 條
強制治療處所,為花柳病院,麻瘋病院,或公立醫院。
第 80 條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麻瘋病及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
動。
第 81 條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