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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3575 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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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驗案件涉及二以上管轄區者,原則上應由屍體所在地之地檢署檢察
    官相驗。但致死發生地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有急迫處理之必要,得逕
    行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
    師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
    、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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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囑託代為相驗之地檢署,於代為相驗完畢後,不論有無他殺嫌疑或
    有人提出告訴、告發或自首,應即將該案卷逕行檢送囑託之地檢署處
    理。但代為相驗之檢察官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七十六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聲請法院准予羈押者,
    應簽分偵案自行偵辦,並即通知囑託之地檢署,以免一案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