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相驗案件涉及二以上管轄區者,原則上應由屍體所在地之地檢署檢察 官相驗。但致死發生地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有急迫處理之必要,得逕 行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 師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 、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行之。
四 受囑託代為相驗之地檢署,於代為相驗完畢後,不論有無他殺嫌疑或 有人提出告訴、告發或自首,應即將該案卷逕行檢送囑託之地檢署處 理。但代為相驗之檢察官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七十六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聲請法院准予羈押者, 應簽分偵案自行偵辦,並即通知囑託之地檢署,以免一案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