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