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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2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108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 54 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 84 條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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