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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518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