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3:2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139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