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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4:1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3080436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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