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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3080141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