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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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3080056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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