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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4938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84 條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  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