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3:41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247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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