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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50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200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80 條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
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
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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