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七條之罪,準用之。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