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069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七條之罪,準用之。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