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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89000480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