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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檢字第 00410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91 條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