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33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檢字第 00378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
重處斷。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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