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9)法字第 00080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315- 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