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 重處斷。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