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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318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46 條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
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
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
,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
之。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五年,或在有期徒刑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