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51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263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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