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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197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