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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162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60 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