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41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1204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
重處斷。
第 80 條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
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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