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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2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決字第 019486 號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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