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1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決字第 01948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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