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