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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52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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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35 條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
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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