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0395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