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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9.27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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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159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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