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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98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267 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