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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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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實務研究會第 53 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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