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 ,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