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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53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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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8 條
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7 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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