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