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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