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